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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博改革和健全基层农技推广体系

发表时间:2023-12-08 17:05:42

文章作者: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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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博建立健全的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是实现科技兴农的组织保证。建国以来,我国的农技推广组织由小到大,逐步完善,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面对我国农业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基层农技推广体系确实存在许多不适应,必须进行改革。近年来,一些地方未能正确指导基层农技推广机构的改革,明显削弱了农技推广工作,挫伤了农技推广人员的积极性。根据我国农业发展历史、今后发展需求和国外农业发展经验,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必不可少。基层农技推广体系应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深化改革、增强活力,真正成为发展农村经济、调整农业结构、保障大宗农产品安全和增加农民收入的技术支撑。

  国家办的县乡农技推广机构是我国农技推广体系的主体。其一,县乡农技推广机构目前仍是农民和基层干部了解农业新技术的主要渠道。据中国农技推广协会2001年底抽样调查,98%的乡镇领导和92%的农民认为他们主要是通过各农技推广站了解农业新技术。其二,县乡农技推广机构是各级农业部门的工作基础,为政府实施公益性职能提供组织保证。其三,县乡农技推广机构是政府对农业支持保护的重要载体,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通过“绿箱政策”,支持农技推广工作,可达到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确保安全,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为在改革中巩固和健全县乡两级农技推广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进行分类指导,防止“一刀切”。当前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已基本完成,但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基层农技推广机构改革中有好的经验,如江苏省对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有关问题作出规定,界定划分公益性农技推广服务职能,按公益性机构和经营性机构,推进分类改革。但也有一些地方不从实际出发,简单地撤并机构,裁减农技推广人员,或改革后财政仍不能保证承担公益性职能人员的经费,出现新的“线断、人散”局面;有的地方借改革之名,变卖侵占农技推广机构资产,影响很不好;有的地方农技推广人员分流政策不配套,没有妥善安置,造成了一些和群访事件。

  农技推广体系按区分公益性和经营性机构进行分类改革的原则是对的,但具体的机构设置要考虑我国地域辽阔,各地自然生态条件和生产的多样性,基层农技推广机构设置应按不同地区、不同层次、不同性质分类指导。

  二、明确两类职能,安置分流人员。国家办的农技推广机构要切实履行好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和行政管理,如重大技术引进、试验、示范、推广,动植物病虫害及农情的监测、预报、防治和处置,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检测、监测和强制性检疫,面上咨询(如农技110)培训,农业资源、农业生态环境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监测,农业公共信息服务等公益性职能。其他一般技术服务性质的经营性职能可从国家办的农技推广机构中剥离,由面向市场的技术服务组织承担。

  对于承担公益性职能的机构,要在严格实施“三定”的基础上,人员实行持证竞争上岗,择优录用;财政确保全额拨款。对于分流的人员,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鼓励其兴办技术经济实体天博,或在农业科技示范场、农民技术经济组织中发挥作用。

  三、推进体制创新,增强一线力量。改革现有县乡两级农技推广机构,要通过体制创新,增强推广第一线的力量。县级各农技推广机构应通过改革成为当地本行业的技术推广龙头;一些地区可根据农业经济布局,吸收县乡农技人员,组建跨乡镇的农技推广区域站,作为县级推广机构的派出单位,承担公益性职能;已组建区域站的地方,原乡镇农技推广机构应逐步走向市场。这样,既有利于精简机构和人员,又有利于把县里的农技人员充实到一线去,还能用有限的财政支出巩固一支精干的农技推广队伍。

  四、加大财政投入,推动机制创新。中央财政对技术推广的专项投入是农技推广经费的主要来源,能带动各级财政对技术推广的投入。如2001年财政部启动的农业科技示范场建设项目,带动了一些省级财政对农业科技示范场的投入。示范场办成了新技术的试验示范基地、优良种(苗)的繁育基地,对农民培训的基地和农技人员的“练兵”基地,推动了农技推广方式方法的创新,促进了当地农业机构的调整。希望中央财政加大对此项目的投入力度。

  当前基层农技推广机构不适应新形势的难点是部分编内人员素质不高。据农业部统计,截止2001年底,全国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化四大技术推广系统,县乡两级在编人员77.2万人,其中,助理农艺师以下职称人员占50.3%。他们中的大部分人从事农技推广工作10年以上,有较丰富的经验,但因工作较忙,经费紧张,很少参加培训。面对农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农业的新需求,急需系统培训更新知识。江苏、四川、广东等省财政近两年设立农技推广人员知识更新专项培训,收效很好。财政部专项支持实施的“跨世纪青年农民培训工程”的师资主体也是县乡农技人员,因此建议在培训农民的同时,加大对农技人员的培训力度。希望财政部设立专项资金,解决培训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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